媒体谈餐饮行业乱象:“餐饮示范单位”都这么任性

2016-04-07 15:17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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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擅自更改保质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也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近日,有媒体记者暗访曾获“全国营养健康餐饮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某快餐企业门店,结果发现该店存在将剩包子加热后再卖、鸡肉包装保质期随便改、做饭和捅垃圾用同一把铲子等乱象,卫生条件堪忧(4月6日《京华时报》)。

  餐饮行业频现乱象,连“餐饮示范单位”都这么任性,您还敢在外面吃饭吗?还是回家吃饭吧!这当然是句气话,餐饮行业谁都离不开。“民以食为天”的老话,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相信餐饮企业乃至监管部门对这个道理都心知肚明。但在法制健全的今天,似乎不该只强调道理和道义,如果每一个环节都能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各守底线,各尽其职,何以乱象丛生?

  对餐饮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法律有明确认定及惩罚措施。就拿更改保质期的行为来说,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32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者擅自更改保质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也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是完备的,但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拿起法律武器的最大难处在于取证困难,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走诉讼程序,这就造成了依法维权手段的虚置。因此,消费维权机构、行业协会等应该积极发挥作用,为消费者撑腰。

  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是必需的,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不能什么事都指望司法解决,执法、监管环节也必须守土有责。对于曝光的餐饮店乱象,首先要谴责不良企业,彻查问题追究责任;而最该问的就是监管部门,平时的监管哪里去了?为什么要等媒体曝光才能发现问题?

  餐饮行业监管失位,监管难度大是一个客观因素。监管人员不可能每时每刻都盯着饭店的厨房看操作合不合卫生规范、有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是,日常的检查有没有坚持,是否走过场?对消费者的投诉有没有及时处理?这些环节还是可以发挥作用的。法定职责尽职到位,处罚措施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就有了权威,餐饮企业就不敢轻易乱来。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在现有的框架下,在相关法律尚需进一步完善的条件下,监管难度大、手段不足等客观因素不该成为疏于履职的借口,从每一个环节做起,监管自然“有位”。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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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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