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安市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2016-04-07 10:21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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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督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物等。专项整治行动共分准备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检查和督查评估四个阶段。

  为解决目前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质量管理、经营秩序和药事服务方面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药品零售企业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为公众营造安全放心的用药环境,近日,泰安市局召开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决定从4月1日起,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大工作重点,1.药品购销渠道整治。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把进货关,严禁从无药品批发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处采购药品,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及供货方销售人员身份证明,连锁门店应从连锁总部统一进货,企业计算机系统应能查询到所经营药品品种和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基础数据,采购药品必须索取发票,对采购到货的药品应逐批验收,如实建立药品采购记录和验收记录。对于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罚。2.经营场所管理整治。严格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经营场所和药品分类陈列管理,企业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药学技术人员岗位监督公示牌,公布监督电话12331,设置顾客意见簿。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方式经营药品,严禁超范围、超方式等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不得出租出借柜台或超范围经营药品,要保持店容店貌卫生整洁。3.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经营整治。严格监督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物等。监督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购销管理的规定,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不得开架陈列,处方药严格凭处方量销售,非处方药按规定限量销售。4.药事服务行为整治。严格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禁止处方药开架销售,企业在营业期间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为消费者提供药品的功能主治、禁忌、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咨询,不得夸大宣传、强行推荐、诱导消费等药品促销行为,药学技术人员信息应张贴上墙接受社会监督,营业期间必须在职在岗,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暂停销售处方药并挂牌告知。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不得一证多挂、虚挂或脱岗。

  专项整治行动共分准备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检查和督查评估四个阶段。督查评估阶段,市局将抽调执法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选取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评估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效果,督查评估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发现仍有药品零售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罚,并于年终考核时对相应县市区局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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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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