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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建立流通环节食品供货商经营信息备案制度

2012-09-06 16:05: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省工商局 流通 食品供货商 信息备案
[提要] 近日,山东省工商局下发通知,在全省流通环节建立食品供货商经营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县级工商机关对进入本辖区的食品供货商经营信息进行备案。

    大众网讯 近日,山东省工商局下发通知,在全省流通环节建立食品供货商经营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县级工商机关对进入本辖区的食品供货商经营信息进行备案。
    2007年以来,山东省工商局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推行了“四三二一”等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督导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自律条线标准,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监管。通过几年的运转,逐步建立起了食品安全循环一体的监管体系,食品流通基础工作得到有效规范。为了减少零售商索证索票的繁杂建档头绪,进一步强化对供货商经营信息的掌控,省工商局建立了食品供货商经营信息备案制度,在县级局抓供货商、工商所抓零售商的工作模式下,对供、零监管数据进行分层梳理,加大对供货源头的监管。这项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工商机关掌控力度。食品供货商初次供货要向供货地县级工商机关备案,申报食品供货商名称、食品种类、品牌等食品经营信息,工商机关通过审查建档,全面掌控进入本辖区食品供货商底数状况,增强掌控力度。
    二是进一步规范食品流通渠道。食品供货商备案信息需要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工商机关经审查,对于主体资质合法的,予以备案并发放《经营信息备案卡》,食品供货商持《备案卡》向食品经营者供货;对于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不予备案,由此遏制非法食品供货商或来源不明的食品进入流通,有效净化食品流通渠道。
    三是进一步优化索证索票程序。以往食品供货商供货时需要向每一位食品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内容重复,负担过重。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农村地区、老弱病妇等群体,由于票证种类较多、程序繁琐,自律标准不能严格落实。通过实行备案制度,食品供货商持工商机关审核发放的《备案卡》直接向食品经营者供货,改变了过去向每一家零售商重复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的状况,减轻了食品供货商的经营负担,受到食品供货商欢迎,食品经营者根据供货商提供的《备案卡》和统一样式的“一票通”直接建立供货商档案,简化了索证索票手续,提高了食品经营者落实自律标准的规范性和积极性。

 

 

梁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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