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拳治理亚硝酸盐 违者将被吊销许可证

2014-11-27 22:28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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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行为。

  大众网11月27日讯(记者 梁胜楠)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行为。

  《公告》通知,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国家早已公告明令,目前个别餐饮服务单位仍在违禁使用,严重危害饮食安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令行禁止,强化措施,根除这一顽疾,特通知如下:

  实行许可告知,将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列入餐饮服务许可告之事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许可申请材料中增列“禁用亚硝酸盐”一款,由申请人签字承诺;许可审批人员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时,必须单独声明,告知申请人严守禁令,并要求告知其所有从业人员。

  列为必查内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要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必查内容,并在检查记录上留下亚硝酸盐的检查痕迹。尤其在学校食堂、学生小饭桌、学生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集体聚餐场所的日常监管中要逢检必查,不留死角,杜绝使用。

  执行吊证处罚,严格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第10号公告,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一旦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现的亚硝酸盐,以及来源不明、无标识、外观类似亚硝酸盐且不能证实是食盐、味精、白糖的,要监督其就地销毁。

  禁令人人皆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的宣传力度,要把禁用亚硝酸盐列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教材,作为必讲、必考内容;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张贴禁用亚硝酸盐禁示标语,制作食盐、味精、白糖标识以示区分,使从业人员人人皆知,自觉禁用。

  严肃追究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本通知相关要求,确保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件责任调查,如有未落实本通知相关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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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克可致死 亚硝酸盐危害大 

  亚硝酸盐(钠)是一种有毒的物质,对人体有害。可使血液中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运输氧的能力而引起组织缺氧性损害。亚硝酸盐不仅是致癌物质,而且摄入0.2~0.5 g即可引起食物中毒,3 g可致死。 

  亚硝酸盐是食品添加剂的一种,起着色、防腐作用,被广泛用于熟肉类、灌肠类和罐头等动物性食品。按GB2760规定量添加,肉食中最大使用量是0.15g/kg,亚硝酸盐在产品中会自动降解,因此,尽管最大添加量为0.15g/kg,但最终肉食中亚硝酸钠残留量在罐头中不得超过0.05g/kg;肉制品不得超过0.03g/kg。 

    (2)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第10号公告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

    (3)国家标准和绿色食品标准中对亚硝酸盐的规定

  绿色食品中规定所有绿色食品产品禁止添加亚硝酸盐。NY/T843-2004《绿色食品 肉及肉制品》中规定肉类熟食中亚硝酸盐含量上限为10mg/Kg。2009年该规定上限修改为3mg/kg,原因是生产者还是可以少量添加亚硝酸盐,并控制出厂时间让添加的亚硝酸盐降解到10mg/Kg以下。修改后的3mg/kg上限是因为鲜肉中的本底值会含有亚硝酸盐国标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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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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