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在行动 > 地市动态
本站搜索:

【淄博】高青县实施餐饮服务食品摊贩备案管理

2012-09-24 15:47: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餐饮服务 食品 摆摊 备案
[提要] 淄博市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摊贩和规模较小餐饮服务单位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大众网讯 近日,淄博市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食药监餐[2011]23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摊贩和规模较小餐饮服务单位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餐饮摊贩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备案有效期届满20日前,餐饮摊贩可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申请。
    餐饮摊贩备案证明是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制作,餐饮摊贩在领取备案证明时,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另一份在经营场所公开张贴。餐饮摊贩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通过对全县餐饮服务食品摊贩和规模较小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有效管理,使全县小餐饮逐步达到“场所布局基本合理,设施设备基本到位,环境卫生基本达标,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四个基本要求,确保全县餐饮服务食品监管“横到边纵到底”。

梁胜楠

editor


 

> 进入微博<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