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2 15:15:00 我要评论
来源: 大众日报 本报青岛3月21日讯 青岛市食安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即日起,青岛开始实施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必损”、“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提高食品安全诚信水平,保障百姓食品安全。
青岛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的企业(单位)实施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其中,评选“红名单”企业必须符合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等条件。对于发生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12种行为的食品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青岛将对列入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企业区别对待:对列入“红名单”者,各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经营准入、评先评优、信用评级、产销对接、税务服务、品牌培训、商标注册等方面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服务。对被列入“黑名单”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还将在食品流通许可、税务管理、信贷发放、用地审批等方面严格限制。主要包括:工商部门负责依法严格限制增加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其税务管理;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将名单加载至青岛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查询支持,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用地;对违法失信行为,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两次以上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者,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青岛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由青岛市食安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每季度通过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食品安全网等向社会公布一次,必要时将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布,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处罚等。
“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均为一年。其中,对列入“红名单”的食品企业将接受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将撤销其称号;列入“黑名单”管理体系的食品企业,可以在一年管理期限届满前申请检查,整改合格后从“黑名单”中删除。
配合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实施,青岛市将在今年年底前,100%对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健全群众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让违法行为无处躲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问责,每季度按时上报经审查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一旦发现徇私舞弊、瞒报、缓报、谎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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