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5 17:09:00 我要评论
来源: 大众网 大众网讯 近日,聊城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了《聊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办法。
范围:举报这些行为均可获奖励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行为不同受理部门不同
不同的违法行为须向不同部门进行举报。
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并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
同时,办法规定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同级政府食安办,由食安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奖励:分四个等级一般不超30万
办法明确,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四个等级。
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获得奖励。
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可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获得奖励。
仅提供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可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获得奖励。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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